深圳市2020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指南

更新时间:2020-09-094次浏览| 信息编号:z5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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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一、申请内容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开展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对其按规定支出的2019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五)《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
三、支持强度及方式
支持强度: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单个企业最高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补助。
四、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发证时间为2017-2019年),或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纳统年度为2019年)的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二)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应当建立内部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2019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申请企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在线填报申请书,并进入“科研人员(专家)登录”模块,进行科研人员登记。
 
(二)2019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由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含有防伪标识,或由具备企业研发资助专项审计报告编制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经深圳市税务师协会备案且含有防伪标识。
2.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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