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扬州市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通知

更新时间:2020-11-303次浏览| 信息编号:z60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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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市政府关于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实施意见》中重点培育的8个先进制造业集群范围。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治疗防控相关技术领域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
扬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申报本项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示范创建单位,已经过省局备案,或者《江苏省企业商标管理规范》“贯标”企业。

(二)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经济、社会效益好,创新投入强度高,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标准。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知识产权竞争能力较强,拥有有效注册商标。
同时,拥有专利数量符合以下标准:2019年度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拥有专利数量不少于25件,或拥有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件,或拥有一定数量的PCT专利(PCT专利申请与有效发明专利可进行1:2抵算)。优先支持扬州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优企业。

(四)企业决策者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能够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发展规划,并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可靠的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和资信状况,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项目任务
(一)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二)建立专利信息利用机制
(三)推动商标专利双轮驱动

五、组织方式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组织好申报材料,签订信用承诺书,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各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项目的组织受理和材料审核工作,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2020年度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入选项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

(三)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年,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当年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期满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单位给予后续资金;对验收不合格单位,将视情按照终止项目、追回启动资金或记入诚信档案等方式处理。

六、申报要求
(一)
(1)正在承担省级或市级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
(2)已承担过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本项目;
(3)申报本年度其它市级知识产权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本项目。

(二)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
(三)申报企业须提供必要保障条件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与申请市资助经费比例为2:1以上。

(四)企业除提交项目申报书外,需要提供附件材料如下: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复印件;
(2)企业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知识产权学院毕业证书、专利代理人、知识产权工程师等)复印件;
(3)企业获得的驰名、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4)企业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研究中心图片;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6)企业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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