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更新时间:2018-09-1118次浏览| 信息编号:z13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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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家的增多,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广州法律在线咨询
1. 地面停车位归属
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 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
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3. 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 独立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举个例子
新亚小区开发商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中修建了共计210个车位,业主们原本每月向物业交400元可停车。在2012年底,开发商告诉业主,车位“只l卖不租”,每个车位大概是7平米,每平米售价是5万元。经查证,开发商于2012年5月拿到了产权证。业主不满,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新亚小区中,除了案件中所争议地停车位,小区内没有建其他的停车位。作为该小区中唯一的停车位,且该停车位占用的公共道路面积,因为该车位属于业主共同共有。
《物权法》规定: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广州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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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首发网址:http://gz.sojixun.com/falvzixunfuwu/z1308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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